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賃設備比(bi)較合(he)算,而(er)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賃時間延(yan)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費用(yong)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(le)解,從(cong)而(er)使租賃設(she)備形成(cheng)大馬(ma)拉(la)小車(che)而(er)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(shi)合同文(wen)本,造成(cheng)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(xing)機械使用(yong)風險(xian)意(yi)識不(bu)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(he)完整性沒有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(you)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,造(zao)成(cheng)設備在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(shi)(shi)工現場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(shi)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(lin)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(he)同馬虎(hu)。否則(ze)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