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(fang)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(ru)事前(qian)認為租賃設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量增加,導致租賃費用(yong)大增;
由于對(dui)施(shi)工(gong)機械性能(neng)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(mi),履(lv)行中(zhong)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(feng)險意(yi)識(shi)不強(qiang),合(he)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(yan)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整性沒有嚴(yan)(yan)格(ge)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操(cao)作(zuo)人員隨(sui)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合(he)同中未(wei)說清楚(chu),造成(cheng)設備在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(ru)施工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后(hou),承租(zu)(zu)方(fang)(fang)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(yong)管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(fang)案不完(wan)善和(he)未(wei)制定(ding)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(bei)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管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備(bei)(bei)閑(xian)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(shi)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