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(de)主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(bu)夠(gou)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(wu)。
如事(shi)前認(ren)為(wei)租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(you)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賃時(shi)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加,導致租賃費用(yong)大增;
由(you)于(yu)對(dui)施工機(ji)械性能(neng)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(da)馬拉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本(ben)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(he)同時,由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(yi)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(zhun)確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(xing)沒有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(lai)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場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(shi)(shi)用(yong)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(gong)方案(an)不(bu)完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(shi)設(she)備(bei)閑(xian)置,降(jiang)低(di)使(shi)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(jin)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(yi)個(ge)很大的(de)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