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(bu)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為租賃(lin)(lin)設備(bei)比(bi)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(lin)(lin)時間(jian)延(yan)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(lin)(lin)費(fei)用(yong)大(da)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(she)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文本,造(zao)成(cheng)租(zu)賃(lin)(lin)合同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(que)乏(fa)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(huan)狀況和(he)完整性沒有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(zuo)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維(wei)修(xiu)由誰(shui)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(wei)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備在(zai)現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場(chang)(chang)后,承租(zu)(zu)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(shi)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(wan)善和(he)未(wei)制定租(zu)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現(xian)場(chang)(chang)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(lin)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