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(ru)下:
1.租(zu)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(ru)事前(qian)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(er)實際(ji)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(xie)原因(yin)致使租(zu)賃時間延長(chang)或(huo)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(zu)賃費用(yong)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(she)備形成大(da)馬拉(la)小車而增加了費用(yong)。
2.目(mu)前尚無(wu)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成(cheng)租(zu)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(lv)行中(zhong)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(dui)(dui)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(mi)性,對(dui)(dui)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(xie)日(ri)常維(wei)修由誰負責在(zai)(zai)合同中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(bei)(bei)在(zai)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(shan),使設(she)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(xian)場后(hou),承(cheng)租方對(dui)設(she)備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(shi)工(gong)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(ding)租賃設(she)備現(xian)場管理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(yao)選擇好(hao)租賃公(gong)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(fou)則(ze)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