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(wen)題(ti)如(ru)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(cheng)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設備比(bi)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(ji)施(shi)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(yuan)因致使(shi)租(zu)(zu)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(zuo)量(liang)增加(jia),導致租(zu)(zu)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(da)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文本(ben),造(zao)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(feng)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(fan)還狀況和(he)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(ji)而來(lai),但機(ji)(ji)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(cheng)設備在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(ru)施工現場后,承租(zu)(zu)方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用(yong)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管(guan)理辦法(fa),致(zhi)使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(hao)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(he)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(de)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