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(diao)研深(shen)度不夠(gou)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(yan)長或工(gong)作量增(zeng)加(jia)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(she)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化(hua)格(ge)式合(he)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(he)(he)同(tong)不(bu)嚴(yan)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(yu)對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(bu)強,合同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設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工(gong)方案(an)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(di)使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(bu)僅要選擇(ze)好(hao)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(wen)題將(jiang)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