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(de)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(qian)雙方(fang)調研(yan)深度(du)不夠,從而(er)造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(she)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(er)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施工機(ji)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而使(shi)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(la)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(she)備租(zu)賃標準化(hua)格式(shi)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(cheng)租(zu)賃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(que)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(huan)狀況(kuang)和完(wan)整性沒有(you)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(shi)(shi)工(gong)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(shi)(shi)工(gong)方案不(bu)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辦法(fa)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選擇好(hao)租(zu)賃(lin)公(gong)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