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(yan)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為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際(ji)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(yuan)因(yin)致使租(zu)賃(lin)時間(jian)延長(chang)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(zeng)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(zeng)(zeng);
由(you)于對(dui)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(le)解,從而(er)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(da)馬(ma)拉小車而(er)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返(fan)還狀況(kuang)和完(wan)整性沒(mei)有(you)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維(wei)修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(she)備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方對設備的使用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工方案不完善(shan)和(he)未制(zhi)定租賃設備現場管理(li)辦(ban)法(fa),致使設備閑(xian)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(hou)期出現(xian)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