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(shi)際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賃(lin)時(shi)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(lin)費用(yong)大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(xie)性(xing)能不了解(jie)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(he)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(ji)械使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(qiang),合(he)(he)同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完(wan)整性沒有嚴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(bei)操(cao)作(zuo)人員(yuan)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誰(shui)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(bei)在現場管(guan)理(li)不善,使(shi)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(bei)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脫節(jie)。
租(zu)賃設備(bei)(bei)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場(chang)后(hou),承租(zu)方(fang)對(dui)設備(bei)(bei)(bei)的(de)使(shi)用管(guan)理(li)不善(shan),施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(shan)和未(wei)制定租(zu)賃設備(bei)(bei)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(li)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(bei)(bei)(bei)閑(xian)置,降低(di)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(ke)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